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9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刊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刊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159号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被执行人何刊社,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刊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05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何刊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万九千四百九十九元零二分;二、何刊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二千五百一十九元四角五分(计算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判决书生效后,何刊社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何刊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9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