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建飞与吴志龙、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飞与被执行人吴志龙、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浙杭商终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建飞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