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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票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05执恢26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襄樊市奔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钱云富、钱成杰、钱成海承兑汇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襄樊市奔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钱云富、钱成杰、钱成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襄樊市奔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襄阳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钱云富(公民身份证号:××、钱成杰(公民身份证号:××、钱成海(公民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