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傅宝荣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宝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160号原告傅宝荣,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0号通远怡景苑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89-8。负责人彭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宝荣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宝荣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