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振清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亚洲水泥制管厂财物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清,西安市长安区亚洲水泥制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清,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亚洲水泥制管厂。法定代表人李常武,该厂厂长。王振清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亚洲水泥制管厂财物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泾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长安区亚洲水泥制管厂应给付王振清水泥井管31节(花管7节,黑管24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因申请人生活非常困难,本院对王振清进行了司法救助。申请人自愿终结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恢5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