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凤强与王自芬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强,王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强。被执行人王自芬。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昌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自芬盐田内的原盐约4000吨,现因对该原盐进行出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自芬盐田内的原盐约4000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