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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凤强与王自芬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强,王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强。被执行人王自芬。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昌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自芬盐田内的原盐约4000吨,现因对该原盐进行出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自芬盐田内的原盐约4000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