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潘玉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006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全玉,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全东,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全文,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全廷,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永玲,女,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军,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潘玉英,女,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潘玉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1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1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