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2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达来与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来,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197-1号申请执行人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550600081403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