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崔某某、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杨建军,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建军被告人崔某辩护人王立君、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诉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迪逊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