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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羁押,2016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邹振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邹振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登记入住的珠海市南油大酒店水仙楼5楼G房内,容留潘某、毛某、余某吸食冰毒。当日1时许,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陈某以及上述吸毒人员查获。民警还从上述房间内查获尚未吸食完的冰毒0.47克及吸毒工具冰壶二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毛某、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简易笔录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住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入住登记表卡,预订客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一贯表现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玉    峰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梁培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雪    婷罗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