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31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约30岁,住河北省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