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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31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约30岁,住河北省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