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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兰长生与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海明派出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02行初22号起诉人兰长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十四委*组。2016年4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兰长生的行政起诉状,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海明派出所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纠纷为由,故要求依法判令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海明派出所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纠纷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兰长生向本院提出要求依法判令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海明派出所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纠纷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及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长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宏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