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毛与被告贺红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毛,贺红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02民初856号原告王毛,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甘泉县。被告贺红雄,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毛诉被告贺红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原告王毛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毛承担56.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