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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毛与被告贺红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毛,贺红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02民初856号原告王毛,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甘泉县。被告贺红雄,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毛诉被告贺红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原告王毛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毛承担56.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