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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67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林翔,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