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淑蕊与张连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577号原告李淑蕊,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江,农民。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枣片加工工作,2013年3月18日上午,原告在工作中右眼被弹簧崩伤,伤情经沧州眼科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积血等,住院治疗22天。原告于2016年3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783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连江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00元(已��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