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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建林与石富兵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林,石富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财保9号申请人赵建林。被申请人石富兵。申请人赵建林与被申请人石富兵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石富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账号内的存款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赵建林自愿以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建林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石富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账号内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