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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平与被告杨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平,杨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6号原告李绍平,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宋庭甲,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刚,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委托代理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澧州路***号。负责人张南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石安,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该公司法顾问,住常德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平与被告杨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绍平以因与被告杨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李绍平与被告杨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诉,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李绍平负担。审判员  肖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