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向洺与熊志高、胡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洺,熊志高,胡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胡向洺。被执行人熊志高。被执行人胡双。申请执行人胡向洺与被执行人熊志高、胡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胡向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胡向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胡向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