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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向洺与熊志高、胡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洺,熊志高,胡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胡向洺。被执行人熊志高。被执行人胡双。申请执行人胡向洺与被执行人熊志高、胡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胡向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胡向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胡向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