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川宁氏牧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宁氏牧业有限公司,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58号原告四川宁氏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青龙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候益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沙洋县开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炜。委托代理人施丽,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和平大道5号路**号。负责人胡炜。原告��川宁氏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宁氏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宁氏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654元减半收取14827元,由原告四川宁氏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黄红英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员李继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