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罗亮与鲁健、吴自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鲁健,吴自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927号原告:罗亮,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鲁健,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吴自武,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亮诉被告鲁健、吴自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亮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健、吴自武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沐先龙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