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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志海与崔子龙、于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海,崔子龙,于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6号原告:王志海,1987年6月27日。被告:崔子龙,现下落不明。被告:于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海与被告崔子龙、于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王志海提供的被告崔子龙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让原告王志海进一步提供被告崔子龙的准确地址,原告王志海未予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要求原告王志海缴纳公告费用,原告王志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志海承担。审 判 长  张玉乔审 判 员  张世和人民陪审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