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丁云与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王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583号原告:丁云。委托代理人:李华君。系原告配偶。被告:王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云与被告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金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金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丁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潇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慎莲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