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鸿铭与杨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铭,杨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982民初542号原告陈鸿铭,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解放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杨慧红,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幸福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谢立传,化州市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借款人民币15,000元给被告,约定2015年9月30日归还。同日又借款50,000元给被告,约定2016年3月31日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均立有借据。被告逾期不偿还借款,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合计65,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慧红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赔偿款4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的利息给原告陈鸿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3)。二、被告杨慧红若逾期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则要支付赔偿款65,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付清赔偿款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陈鸿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