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续与XXX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续,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续,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续申请执行X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5执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