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传亭与章俊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亭,章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杨传亭,农民。被执行人章俊民,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亭与被执行人章俊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章俊民居住河南省南乐县XX乡XXXXX街146号,执行标的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委托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