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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会军与获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军,获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82行初41号原告杨会军,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凯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获嘉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军诉被告获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杨会军于2016年4月28日以案件管辖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军承担。审 判 长  侯玉庆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人民陪审员  李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