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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梁罗生、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梁罗生,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125号原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剑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罗生。被告杨柳。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罗生、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恋人民陪审员  罗胜军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