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尹军刚与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军刚,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113号原告尹军刚,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代星,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A座503(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世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红宇,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禹,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尹军刚诉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虽为北京市丰台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A座301-306,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市丰台区,且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