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蒋林与泉州立腾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泉州立腾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2号之一原告:蒋林。被告:泉州立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嘉祥路530巷10号厂房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彭思俊。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林诉被告泉州立腾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林负担。审判员 王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