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师军平与张莹、杜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军平,张莹,杜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999-1号原告师军平(曾用名师君萍),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张莹,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杜宏伟,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君平与被告张莹、杜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君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莹、杜宏伟的存款、房屋等财产(限额80万元)予以保全。原告师君平之夫邓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XX区XX路XXX号楼X单元XX的房屋(平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为原告师君平此项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担保人何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XX区XX路某市场X区底商住宅楼XXXX号、XXXX号房屋(平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师君平此项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告张莹、杜宏伟名下的存款、房屋等财产(限额8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限制其处分权,不得变卖、出租、抵押、支付等。二、即日起将担保人邓某某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XX区XX路XXX号楼X单元X户的房屋(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允许使用,风险自担。三、即日起将担保人何某某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XX区XX路某市场X区底商住宅楼XXXX号、XXXX号房屋(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允许使用,风险自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若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