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石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138号原告石某,农村居民。被告马某甲,农村居民。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孩子,现都已长大成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无法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一向对原告都是忍让迁就,根本不存在家庭暴力,就是我的忍让迁就导致了原告回家无事生非,对我发脾气;2、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条件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足。我与原告结婚已有29年,婚后虽偶尔因琐事争执过,但随着年龄的增加和孩子们长大,这些年也再没有发生过争吵拌嘴的事情。我们的的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并没有导致感情破裂或伤害感情的事情发生;3、原告起诉离婚后,孩子们无数次劝说原告让其撤诉,但原告碍于面子执意不撤,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离婚;4、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承担家庭债务。我们有银行贷款8万元,共同建造的房子5间给儿子准备结婚用,旧房5间虽然在我的名下,但是之前我父母建造的,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该房屋分家时约定有我母亲2间房的居住权,母亲去世后才归我个人所有,现在母亲健在,所以原告无权对该房屋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丙,均已成人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幸福。原、被告双方对家庭生产、生活应及时沟通,妥善安排,消除误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活期间虽发生过争执,但矛盾较轻,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宽容,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