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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玉生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生。2002年6月份开始任青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因涉嫌受贿罪经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2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生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实施,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发生变化,被告人王玉生受贿数额已达不到立案标准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王玉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玉生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玉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梅代理审判员  王 燕代理审判员  李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