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前前与宋晓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前前,宋晓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905号原告徐前前,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汉堡曼稣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慧,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济南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前前诉被告宋晓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前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晓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前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前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前前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