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政与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王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541号原告:刘政,男。被告:王小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与被告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政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刘政。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