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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骆新耕与李继伟、王跃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新耕,李继伟,王跃辉,赖锦湘,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920号原告骆新耕。被告李继伟。被告王跃辉。被告赖锦湘。被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西路三泰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新耕诉被告李继伟、王跃辉、赖锦湘、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继伟、王跃辉、赖锦湘、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骆新耕提供名下位于科教新村008栋304房(产权证号:00××93)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骆新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继伟、王跃辉、赖锦湘、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骆新耕名下位于科教新村008栋304房(产权证号:00××93)房产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 波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艾哲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