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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北京欣柏洋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欣柏洋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区兴安西路1号。负责人曾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欣柏洋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村341号。法定代表人马桂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欣柏洋印刷科技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天华审 判 员  朱 钢代理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