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弄,XX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236号申请执行人:XX,住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XX,现住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954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目前在本市名下无相关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