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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0民初263号原告:袁某。被告:张某。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西坤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脾气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彩礼1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经常吵架、生气,但每次经人管管,被告就回去共同生活;原告经常不给被告钱花,被告都是从娘家拿钱;原告还经常找事与被告生气;被告怀孕了,原告让被告把孩子打掉,被告在娘家做的月子,原告不管不问;起初是原告托着媒人要娶被告,现在原告却要急着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诉的彩礼款数额不属实,彩礼是12000元;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肉体损失费(打孩子所致的损失)共计50000元,被告在原告家的家具,如有损害,原告应当赔偿。原告袁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5)邱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被告虽持异议,但该判决为本院生效判决,在被告无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依被告张某申请,对其在原告袁某处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清点笔录,庭审中经征询双方意见,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12000元。原告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邱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被告家的个人财产有:综合柜一套(组合柜三组、梳妆台三件、电视柜三件)、碗橱一件、餐桌一件、椅子四把、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沙发两套(木质、棉质各一套)、茶几两个(大理石、玻璃各一个)、电压力锅内胆一个、电视机一台、脸盘架一个、被子六条(其中一条无被罩)、炕玉子三个、小褥子两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自2014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两年,且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生活一年有余。分居期间双方未能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法和好,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其诉求不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嫁妆的诉讼请求,该财产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予返还,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50000元的主张,因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在原告袁某处的个人财产:综合柜一套(组合柜三组、梳妆台三件、电视柜三件)、碗橱一件、餐桌一件、椅子四把、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沙发两套(木质、棉质各一套)、茶几两个(大理石、玻璃各一个)、电压力锅内胆一个、电视机一台、脸盘架一个、被子六条(其中一条无被罩)、炕玉子三个、小褥子两条,原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返还;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开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