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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双、王德弟与张民辉、张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王德弟,张民辉,张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德弟,农民。被执行人张民辉,农民。被执行人张胜强,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王德弟与被执行人张民辉、张胜强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胜强居住河南省滑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张民辉案发前居住河南省滑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委托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