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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瑞帮与周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帮,周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00243号原告陈瑞帮。被告周亚飞。原告陈瑞帮诉被告周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周亚飞下落不明,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帮诉称,2013年,被告周亚飞因儿子结婚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当时因双方有亲戚关系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报警求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14年10月20日归还,但之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周亚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周亚飞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任何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远方亲戚,2013年被告周亚飞急需钱款向原告陈瑞帮暂借15000元,但被告未按约还款。2014年9月,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并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报警处理,当时由被告周亚飞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中约定在2014年10月20日归还。但之后,被告未予还款,并且原被告失联。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瑞帮与被告周亚飞的借贷关系由原告陈瑞帮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为凭,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和反驳证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瑞帮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周亚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马利斌审 判 员  周峥俜人民陪审员  王岳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哲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