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龚川、任崇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川,任崇东,严香芹,岳开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68号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媛媛,女,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龚川,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任崇东,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第三人严香芹,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岳开泰,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川、任崇东,第三人严香芹、岳开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寒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