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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仁佃、接新民等与林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佃,接新民,李晓霞,王晓晨,林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459号原告王仁佃,男,1938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接新民,女,1938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李晓霞,女,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王晓晨,男,1997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明亮,青岛市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友生,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佃、接新民、李晓霞、王晓晨诉被告林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佃、接新民、李晓霞、王晓撤回对被告林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王仁佃、接新民、李晓霞、王晓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