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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晓斌、涂少央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晓斌,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涂少央,章圣哨,倪步碟,王木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晓斌。委托代理人:蔡华存,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生状,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涂少央。原审被告:章圣哨。原审被告:倪步碟。原审被告:王木秀。上诉人汤晓斌为与被上诉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涂少央、章圣哨、倪步碟、王木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汤晓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晓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汤晓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