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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仁圆与王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仁圆,王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096号原告:曹仁圆。被告:王保国。原告曹仁圆为与被告王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仁圆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仁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仁圆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