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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与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沈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824号申请人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林泉,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明华。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沈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货款270811.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6元,由原告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负担385元,由被告沈明华负担2681元。被告沈明华应复旦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原告湖州练市源泉毛纺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73492.5元,申请执行费400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沈明华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人125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人125000元,余款情况2349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沈明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街10号1幢103室的房产(已查封)评估拍卖并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273492.5元及利息履行。三、申请执行费40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以上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义务能力,被执行人之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该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坤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