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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佟力兵与张彦春、孙晶莹、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力兵,张彦春,孙晶莹,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435号原告佟力兵,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东升乡长征村*组。被告张彦春,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东升乡。被告孙晶莹,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东升乡。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原告佟力兵诉被告张彦春、孙晶莹、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未提供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力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铭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显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