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能良、黄能良以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能良,黄能良以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3行初99号起诉人黄能良。起诉人黄能良以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院长邮寄诉状,诉称,本案第一被告在[2004]张地税稽处字第500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你在1984年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建筑业营业收入1522656.38元,在1995年度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建筑业营业收入1205232.15元”证据不足,确有错误。第二被告维持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更是错上加错。请求本院对“本案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即本次起诉),依法登记立案,并依法撤销【2004】张地税稽处字第500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能良提供的证据,2004年7月21日,黄能良以追缴主体错误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04]张地税稽处字第500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04年9月4日申请撤诉,被裁定准予撤诉。2005年10月24日,黄能良以法律适用错误再次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04]张地税稽处字第500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05年10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能良的起诉”。2006年2月10日,因黄能良对上述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9年10月10日,因黄能良对上述二审裁定不服提起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苏检行抗[2009]3号行政抗诉书,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11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行抗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上述再审裁定,经再审作出(2010)苏中行再终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黄能良的本次起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裁定“维持本院(2006)苏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2011年9月20日,因黄能良对该裁定不服提起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行监字第11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现黄能良再次起诉要求撤销[2004]张地税稽处字第500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能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