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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夏洪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洪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43号罪犯夏洪英,女,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澄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洪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760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15日、2013年9月25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1)、(2013)、(2015)宁刑执字第193号、第6918号、第6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洪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夏洪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夏洪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洪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洪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