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复件 付平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刑初30号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27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付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赖 桑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廷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