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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善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善永,王淑凤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李静,女,1976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凤,经理。被告刘善永,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王淑凤,居民。原告李静与被告平邑县云霄��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善永、王淑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的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刘善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静诉称,2013年10月22日,我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现货理财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将300000元交付给被告,由其在河南古温市场从事现货交易,同时被告按月支付我固定利润。协议签订之初,被告还按时支付我利润,但现在被告不再给予我本金及利润。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权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我理财款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刘善永辩称,我没见过原告李静,但是确实存在这笔业务,具体办理这笔业务的业务员我不知道是谁,这个业务只对内部股东开放。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淑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在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371326200008515,公司位于平邑县××山生态保护区八埠庄社区,法定代表人为王淑凤,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2012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李静与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现货理财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由甲方(本案原告)在河南古温市场开立现货账户,数额为30万,交易账户为31×××30,由乙方(本案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操盘,且承担全部风险,乙方每月按每10000元返利400元的固定金额返利至甲方账户,结算方式为每周一次。自甲方账户入金,乙方开始负责操盘交易时生效���本案原告李静在协议上的甲方处签字,被告刘善永在乙方处签字,并印有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协议签订后,原告应被告平邑县云霄的要求,将资金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原告的资金由被告刘善永操盘。双方约定返利的期限为12个月,但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30日后,就不再按照协议约定给原告返利,也未退还原告投入的300000元资金。为此,原告以其诉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理财款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刘善永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监狱服刑。庭审中,被告刘善永同意归还理财款30万元,但必须等其出狱之后归还。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查证,当事人举证材料所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李静与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现货理财协议书,并已实际将资金300000元打入双方约定的账户,该资金由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善永实际操盘。庭审中被告刘善永也承认其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对该笔资金也是由其实际操盘,因此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李静要求二被告返还理财款300000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返利实质应为利息,但该约定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利息应自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最后一次支付给原告投资收益截止之日(2014年6月30日)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刘善永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静委托理财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3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运晓审判员  徐纪亮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蒋虎 来源:百度搜索“”